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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发布时间:2019-09-16 16:02:26 阅读次数: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存房屋,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处理危险房屋,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卨度不超过丨00m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危险房屋鉴定,除应符介本标准规定外,尚成符合国家现行有夫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既存房屋 existing building
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2.1.2  构件 member
组成房屋整体结构的轴木中元,般是指承受各种作用的吶个结构构件,也可以是由若干杆件或构件组成的组合构件。
2.1.3  调査 investigation
通过现场査勘、收集查阅文件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
2.1.4  检测 inspecUon
对既有房屋的结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杏、测量和检验等工作。
2.1.5  评定 assessment
根据调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來,对既存结构的危险性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所进行的评价。
2.1.6危险性鉴定appraisal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程度。
2.1.7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企的墙、柱、主梁及屋架等构件。
2.1.8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引发其他构件失效的次梁、楼板等构件。
2.1.9  危险构件 dangerous member
承载能力、连接构造等性能,及裂缝、变形、腐蚀或蛀蚀等损伤指标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2.1.10  危险点 dangerous point
房屋结构休系中评定为危险构件的结构构件。
2.1.11  危险房屋 dangerous building
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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