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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爆破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5-09-11 16:16:24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持爆破行业平稳、和谐及可持续发展,保护爆破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协会的争议处理规则。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内出现的重大争议事件,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事项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七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会积极组织协商,争取协调和解,协商不成时,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诊断,并据此出具行业意见,解决争议;
(三)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四)协会调解失败时,争议的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行业违约惩戒办法
(一)会员单位有违反行业行规行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举报,要求协会调查;
(二)协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阻止违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决纠纷,如有赔偿要求的,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3)采取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4)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5)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号召、组织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向社会公布其违约行为;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工程爆破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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